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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6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6087号原告李某,女,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陈某,男,195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