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民初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长兴昆仑置业有限公司与吕开明、金海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昆仑置业有限公司,吕开明,金海芬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民初字第1352号原告:长兴昆仑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利亚。委托代理人:叶柯。委托代理人:姜子华。被告:吕开明。被告:金海芬。原告长兴昆仑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开明、金海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黎静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兴昆仑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吕开明、金海芬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860元,减半收取5430元,由原告长兴昆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黎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江文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