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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04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尹×与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崔×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04434号原告尹×,女,1983年1月15日出生。被告崔×,男,1980年5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与被告崔×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尹×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熊海水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佳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