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初字第04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尹×与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崔×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04434号原告尹×,女,1983年1月15日出生。被告崔×,男,1980年5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与被告崔×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尹×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熊海水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佳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