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高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786号原告:高某,农民。被告: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晓路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