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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湄民初字第1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1688号原告姜某某。被告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依法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声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兴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