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6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国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国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6167号原告: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47493-X),住所地重庆市双桥区双北路187号附22号。法定代表人:彭期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富宏,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陈国容,女,成年,汉族。原告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国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