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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1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黄某某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1494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责人刘某某,总经理。被执行人黄某某。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开民二初字第040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开民二初字第04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仲平审 判 员  邓 平审 判 员  何祥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