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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施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杨某乙赡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施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张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乙自动履行了(2015)施民一初字第267号民事调解书中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第二条的内容,即被告张某乙于2015年8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张某甲在人民医院产生的医疗费人民币4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施甸县人民法院(2015)施执字第1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建成执行员  何 艳执行员  李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穆明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