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施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杨某乙赡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施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张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乙自动履行了(2015)施民一初字第267号民事调解书中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第二条的内容,即被告张某乙于2015年8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张某甲在人民医院产生的医疗费人民币4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施甸县人民法院(2015)施执字第1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建成执行员 何 艳执行员 李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穆明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