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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刑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黄向东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向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万刑执字第3号罪犯黄向东,农民。2013年1月9日,本院作出了(2013)万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向东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万全县司法局于2015年8月5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黄向东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万全县司法局提出罪犯黄向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于2014年7月29日被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公安分局白云路派出所民警查获涉嫌吸毒,同日,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公安分局决定对黄向东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时间从2014年7月29日至2016年7月29日。万全县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本院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黄向东撤销缓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向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多次吸食毒品,经对其尿样毒品检测呈阳性。被告人黄向东于2012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万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2013年1月16日因被判处缓刑被万全县看守所释放,先行羁押2个月零16日。上述事实,有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公安分局提供的罪犯黄向东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万全县公安局拘留证,万全县看守所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向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万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黄向东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黄向东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原汝峰审判员  唐建明审判员  赵文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祁欣然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