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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804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杨兆久,宿迁市宿城区洋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年惠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