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00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53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王某,女,199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一初字第01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从亮审判员 张晓全审判员 祝 兵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 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