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6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倪声鸾与凌金桂、柯月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6736号原告倪声鸾,女,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凌金桂,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柯月蓉,女,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倪声鸾与被告凌金桂、柯月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声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倪声鸾负担。审判员黄桂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张顺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