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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一初字第03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程国好与姚家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国好,姚家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3211号原告:程国好,男,1940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姚家升,男,1967年2月27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合肥市蜀山区。原告程国好诉被告姚家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睿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白皎附相关法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