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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3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汪×1与汪×3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3046号原告汪1,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密云县太师屯镇后南台村号村民,现住北京市密云县鼓楼东区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码。被告汪2,男,195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密云县太师屯供销社退休职工,住北京市密云县太师屯镇永安小区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白玉芹(汪2之妻),195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密云县太师屯镇卫生院退休职工,住北京市密云县太师屯镇永安小区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码。被告汪3,男,192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密云县太师屯镇后南台村号内村民,住北京市密云县太师屯镇后南台村,身份证号码。被告汪4,女,195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密云县密云镇石桥西区号楼单元室居民,住该室,身份证号码。被告汪5,女,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密云县太师屯镇大漕村村民,住该村,身份证号码。被告汪6,女,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密云县太师屯镇小漕村号村民,住该村,身份证号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原告汪1在开庭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原告汪1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贾凤兰人民陪审员  孙家法人民陪审员  王淑蚕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春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