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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2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高玉正与周志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2941号原告:高玉正,农民。被告:周志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正与被告周志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8月10日在遵化市人民法院东新庄法庭公开审理此案,但原告高玉正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高玉正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玉正负担。审判员王浩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张宏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