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房民三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房民三初字第00025号原告王某某,女,满族,农民。被告索某某,男,满族,农民。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索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月1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二婚,在一起生活三个多月,没有生育子女,现因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吵架,无法继续生活,后来被告也走了,一直也没有联系,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请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索某某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月1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二婚,婚后一起在外打工生活三个多月,因感情不和分开至今,双方未生育子女。本院所确立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婚姻登记档案证明、村委会证明等在卷为凭,这些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二婚,婚前不够了解,婚后应互相理解,互相扶持、互相照顾。但原、被告结婚后因感情不和而分开,被告外出务工多年,无法联系,至今双方分居已达二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无和好可能,应准予离婚。对于共同财产被告未到庭无法核实,如有争议另行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索某某离婚。案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屈丰光代理审判员 宋亚丽人民陪审员 谢红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