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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刑初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袁学勤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州刑初字第0025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某,女,汉族,1968年4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4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州检公诉刑诉(2015)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邵利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某因不合理诉求得不到解决,自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多次到北京中南海附近非法上访,先后七次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1、2013年8月13日,袁某某到北京市中南海附近越级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查获并移送信访接济中心。2013年8月22日,袁某某因扰乱单位秩序被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2013年10月3日11时许,袁某某到北京市中南海附近越级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查获并移送信访接济中心。同年10月7日,袁某某因扰乱单位秩序被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3、2013年11月26日13时许,袁某某到北京市中南海附近越级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查获并移送信访接济中心。2013年11月28日,袁某某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4、2014年3月5日,袁某某到北京市中南海附近越级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查获并移送信访接济中心。2014年3月6日,袁某某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5、2014年1月1日,袁某某到北京市中南海附近越级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查获并移送信访接济中心(此次违法行为未处理)。6、2014年4月5日16时许,袁某某到北京市中南海附近越级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查获并移送信访接济中心。2014年4月7日,袁某某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7、2014年5月1日,袁某某到北京市中南海附近越级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查获,对其下发训诫书并移送信访接济中心。2014年5月4日,袁某某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8、2014年5月2日11时许,袁某某到北京市中南海附近越级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工作人员查获,对其下发训诫书并移送信访接济中心。2014年5月13日,袁某某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8月15日,袁某某伙同临泉非法上访人员王某某等共22人聚集央视南门上访,围堵该门长达三个多小时,造成该地点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呼家楼派出所查控,并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其犯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其没有非法上访扰乱公共秩序,公安机关对其是违法拘留;其只是经过中央电视台门口,没有纠集他人上访。其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份至2014年5月份,被告人袁某某以其诉求没有得到解决为由,先后九次到北京中南海、中央电视台附近非法上访,其中八次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一)、2013年8月13日,袁某某到北京市中南海附近越级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以下简称府右街派出所)查获,对其下发训诫书并移送信访接济中心。2013年8月22日,袁某某因扰乱单位秩序被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2013)第201308131646号训诫书、开发区分局阜开公(治)决字(2013)第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3年8月13日20时41分,袁某某到北京市中南海附近越级上访,被府右街派出所查获,下达训诫书。8月21被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接访人员周甲和周乙接回阜阳,移交开发区分局处理。同年8月22日袁某某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该局行政拘留十日。2、证人周甲、周乙证言:2013年8月14日,袁某某去中央电视台上访被北京警方行政拘留,8月21日释放。颍州区京九办事处领导安排我们将她从北京朝阳区拘留所接回来。之前她有上访迹象,我们社区做她思想工作,她没有听劝。3、证人杨某某、黄某某证言:我们在北京主要负责接待从阜阳来北京的上访人员。2013年8月13日夜间,我们和薄某某到北京市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劝返袁某某和其他上访人员,劝了一个小时左右,她们坚决不出来。据了解她们因为到中南海周边上访,被北京警方送至接济中心,8月14日她们又去了中央电视台,被北京警方查获。4、被告人袁某某供述:2013年8月13日,我自己去北京反映拆迁和强占我土地的事情。我收到了府右街派出所的训诫书。但我没有越级上访,该我的东西不给我,我肯定还会去的。(二)、2013年10月3日11时许,袁某某到北京市中南海附近越级上访,被府右街派出所查获,对其下发训诫书并移送信访接济中心。同年10月7日,袁某某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2013)第201310030175号训诫书、开发区分局阜开公(治)决字(2013)第1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3年10月3日11时许,袁某某到北京市中南海附近越级上访,被府右街派出所查获并移送信访接济中心,并下达训诫书。2013年10月7日被开发区邢集社区工作人员接回阜阳,同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证人周某某、周甲证言:2013年10月5日,我们到北京接邢集社区的上访人员袁某某,直到10月7日她才愿意和我们一起回阜阳。经询问,袁某某到中南海附近上访,后被移送到分流中心。她所反映的宅基地无法建房和土地赔偿标准不满意的问题不合理,她的土地已经按照标准赔偿,钱也打给她了。我们社区之前不定时找她做思想工作,让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3、被告人袁某某供述:拒绝回答公安干警提出的关于训诫书和到北京越级上访等问题。(三)、2013年11月26日13时许,袁某某到北京市中南海附近越级上访,被府右街派出所查获,对其下发训诫书并移送信访接济中心。2013年11月28日,袁某某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2013)第201311260453号训诫书、开发区分局阜开公(治)决字(2013)第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3年11月26日13时许,袁某某到北京市中南海附近越级上访,被府右街派出所查获并移送信访接济中心,后被邢集社区工作人员接回阜阳。同年11月28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十日。2、证人张某某、李某甲证言:2013年11月26日,上级通知我们到北京接上访人员袁某某,袁某某开始不愿意和我们回去,在我们的劝说下直到11月28日她才和我们回阜阳。袁某某对赔偿不满意,上访反映她的土地和房屋拆迁问题。她反映的情况不合理,土地赔偿已经到位。我们到北京后才知道她是到北京中南海周边上访,在之前我们就做她的思想工作,告诉她可以逐级反映问题,不要到北京政要部门上访。3、被告人袁某某供述:拒绝回答公安干警提出的关于训诫书和到北京越级上访等问题。(四)、2014年3月5日,袁某某到北京市中南海附近越级上访,被府右街派出所查获,对其下发训诫书并移送信访接济中心。2014年3月6日,袁某某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2014)第201403050031号训诫书、开发区分局阜开公(治)决字(2014)第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4年3月5日,袁某某到北京市中南海附近越级上访,被府右街派出所查获并移送信访接济中心,并对其训诫。后袁某某被阜阳市开发区七里铺社区工作人员接回。同年3月6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证人陆某某、亓某证言:2014年3月5日,我们到北京市马家楼接济中心将袁某某带回阜阳,送到开发区分局。训诫书上说袁某某3月5日8点多到中南海附近上访,不清楚什么原因。3、被告人袁某某供述:拒绝回答公安干警提出的关于训诫书和至北京上访等问题。(五)、2014年1月1日,袁某某到北京市中南海附近越级上访,被府右街派出所查获,对其下发训诫书并移送信访接济中心(此次违法行为未处理)。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阜阳市开发区邢集社区的报案材料、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2014)第201401010040号训诫书,证明2014年1月1日阜阳市开发区京九办事处通知邢集社区到北京接上访人员袁某某,该社区安排周某某和李某乙到北京市西城区分流中心接到袁某某。经了解她于2014年1月1日9时许在中南海周边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对其予以训诫。2、证人李某乙、周某某证言:2014年1月1日,我们到北京省分流中心见到袁某某,她不愿意回去,经我们劝导,3日她答应和我们一起回去,我们入住贺兰山招待所,次日凌晨发现袁某某离开北京回家。到北京后得知袁某某于2014年1月1日9时许到中南海周边上访,她对赔偿款不满意,上访反映她的土地和房屋拆迁问题。她反映的问题不合理,土地赔偿已按照国家规定赔偿到位。在她到北京之前社区领导已经做了她的思想工作,让她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逐级到有关部门反映问题。3、被告人袁某某供述:拒绝回答公安干警提出的关于训诫书和到北京上访等问题。(六)、2014年4月5日16时许,袁某某到北京市中南海附近越级上访,被府右街派出所查获,对其下发训诫书并移送信访接济中心。2014年4月7日,袁某某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2014)第201404050334号训诫书、开发区分局阜开公(治)决字(2014)第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4年4月5日16时许,袁某某到中南海附近越级上访,被府右街派出所查获并移送信访接济中心,被予以训诫,后被开发区邢集社区工作人员接回。同年4月7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证人陆某某证言:2014年4月6日上午,我和马娟到北京马家楼接上访人员袁某某,4月7日将她送回开发区分局。袁某某的训诫书上说袁某某是4月5日下午16时许到中南海附近上访,不清楚她上访原因。3、被告人袁某某供述:拒绝回答公安干警提出的关于训诫书和到北京上访等问题。(七)、2014年5月1日,袁某某到北京市中南海附近越级上访,被府右街派出所查获,对其下发训诫书并移送信访接济中心。2014年5月4日,袁某某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2014)第201405010015号训诫书、开发区分局阜开公(治)决字(2014)第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4年5月1日,袁某某到中南海附近越级上访,被府右街派出所查获,对其下发训诫书并移送信访接济中心。同年5月4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证人张某、陆某某证言:我们于2014年5月3日17时到安徽省驻京救济中心将袁某某接回阜阳。袁某某多次到北京非法上访,反映拆迁安置问题。袁某某的土地赔偿款已经到位,她现在是无理取闹。之前我们经常找她谈心,让她走司法途径,不要到北京非法上访。3、被告人袁某某供述:拒绝回答公安干警提出的关于训诫书和到北京上访等问题。(八)、2014年5月2日11时许,袁某某到北京市中南海附近越级上访,被府右街派出所工作人员查获,对其下发训诫书并移送信访接济中心。2014年5月13日,袁某某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府右街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2014)第201405040016号训诫书、开发区分局阜开公(治)决字(2014)第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4年5月2日11时许,袁某某到中南海附近越级上访,被府右街派出所工作人员查获,对其下发训诫书并移送马家楼分流中心。同年5月13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证人张某、陆某某证言:我们于2014年5月3日17时到安徽省驻京救济中心将袁某某接回阜阳。袁某某多次到北京非法上访,反映拆迁安置问题。袁某某的土地赔偿款已经赔偿到位,她现在是无理取闹。之前我们经常找她谈心,让她走司法途径,不要到北京非法上访。3、被告人袁某某供述:拒绝回答公安干警提出的关于训诫书和到北京上访等问题。九、2013年8月15日,袁某某伙同22名安徽籍上访人员携带上访材料聚集在中央电视台新址南门(以下简称央视南门),部分上访人员身着状衣或高举状纸反映问题,期间出现集体举起上访材料、集体喊冤、围堵中央南门出入口等行为。经民警长时间劝说无效,造成该地点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上访人员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呼家楼派出所查控,并被行政拘留五日。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京公朝行罚决字(2013)0060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3年8月15日10时许,袁某某在中央电视台南门附近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中央电视台保卫处于2013年8月15日出具的情况反映,载明2013年8月15日10时13分,我处接武警值班报,南门有22名上访群众聚集,反映当地违法拆迁问题。保卫处报案后呼家楼派出所民警出警至现场处置。期间,上访人员出现了集体举起上访宣传纸张、集体喊冤、围堵南门员工出入口等情况,围堵员工出入口持续约半个小时,上访人员于13时20分左右被公安机关带离南门。上述人员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武警哨兵正常工作和我台员工进出秩序。3、呼家楼派出所于2013年8月16日出具的工作记录,载明2013年8月15日,该所辖区中央电视台南门出现22名安徽籍上访人员聚集,该所将22名上访人员基本情况登记后,经与安徽驻京办联系,该办工作人员表示其上访事由存在,但均已得到相关部门解决,该22名安徽籍上访人员均为恶意上访。4、呼家楼派出所于2013年8月15日出具的22名上访人员到案经过,证明2013年8月15日10时许,该派出所接中央电视台电话称,在该台新址南门有多人聚集上访。民警赶至现场,发现22名上访人员在央视南门聚集,均携带上访材料,部分人员身着状衣或高举状纸反映问题。央视南门为央视重要出入口,上访人员的行为已严重影响央视南门的正常出入。民警进行耐心劝导,上访人员不听劝阻,依旧围堵央视南门附近。期间出现集体举起上访材料、集体喊冤、围堵央视南门出入口等行为。民警在近5个小时劝说无果的情况下,于15时许将上述22名上访人员传唤至呼家楼派出所。涉案物品有上访材料19份,状衣一件。5、起赃经过、收缴物品清单,载明2013年8月15日10时许,袁某某在央视南门附近,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后被呼家楼派出所的民警查获,民警从袁某某手中起获上访材料一份并扣押。6、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区公安分局呼家楼派出所在中央电视台南门对袁某某所作的现场笔录,证明因袁某某扰乱公共秩序,对其持有的上访材料予以扣押的事实。7、证人孙某某证言:2013年8月15日11时许,我带了上访材料到中央电视台南门,在门口碰到十几名上访人员,后来还有人陆续过来,我们在门口坐了大约半个小时,在门口旁边的大树下坐了半个多小时,警察过来将我们带回派出所。我们到电视台是希望借助媒体反映问题,我没有影响交通。8、被告人袁某某供述:2013年8月15日10时许,我到中央电视台南门处,看见一些上访人员在门口坐着,我就坐了过去,举了一些上访纸片喊“地方政府腐败、冤”,一会儿警察过来将我们带走。我的纸片上写着拆迁,反映家里房子拆迁问题。别人也都是举张纸喊口号,我们没有人组织,也没有人堵门。9、开发区分局对央视南门附近现场勘验制作的笔录,勘验时间为2014年9月16日9时1分至10时1分,因勘验时间非案发时间,故仅对现场的地理位置进行了描述,制作了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10、视听资料,证明2013年8月15日袁某某等人围堵央视南门的事实。其中民警的现场执法记录证明,公安出警后一致对聚集的上访群众进行劝说,要求其离开该门,但没有成功。央视南门的监控录像证明聚集上访的22人系一起出现在央视南门,坐在该门出入口附近。期间不停拿出其携带的上访材料对人群展示,武警哨兵多次劝说其离开,均不予理会。公安出警后也一直对上访人员进行劝说,均未能使上访人员离开,过程持续了三个多小时。后该22人被民警带离。本案综合性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载明开发区分局在工作中发现,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袁某某先后八次到北京市中南海附近非法上访,其中七次被该局给予行政处罚。2、被告人袁某某供述:开发区分局决定对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后,针对袁某某等人上访的行为进行讯问,其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均沉默不语,拒绝认罪。3、开发区分局对中南海附近现场勘验制作的笔录,现场勘验的时间为2014年9月17日6时1分至51分,因勘验时间非案发时间,故仅对现场的地理位置进行了描述,制作了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4、袁某某书写的上访材料及相关信访部门、社区办事处等单位对袁某某反映的问题进行处理时所形成的文件,证明针对袁某某所反映的拆迁安置及赔偿等问题,已经引起阜阳市京九办事处、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和部门的重视,多次进行调查,并作出答复意见和复查答复意见。袁某某的拆迁安置及赔偿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处理个人利益诉求中,未能采取正当的行政和司法救济手段,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多次到北京的重要场所进行非正常上访,并伙同他人借信访为名,携带上访材料,部分上访人员身着状衣或高举状纸在中央电视台南门聚集,期间持续围堵中央电视台南门出入口,实施集体举起上访材料、集体喊冤等行为。经民警劝说拒不服从解散命令,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虽然被告人袁某某伙同22名安徽籍上访人员参与央视南门的上访,但本案无充分证据证明22名安徽籍上访人员系袁某某所纠集,故对被告人关于其没有纠集他人的辩解,予以支持。但被告人袁某某的其余辩解意见与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4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二审审理中,本判决尚未生效。审 判 长  王金云审 判 员  尤 玲人民陪审员  王 炯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 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