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2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文青与德州市德城区宏盛木材加工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青,德州市德城区宏盛木材加工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2146号原告:张文青,男,1952年3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化江,德州开发大明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德州市德城区宏盛木材加工厂,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开发区。经营者:孙善良。委托代理人:王鸿宇,王英英,山东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青与被告德州市德城区宏盛木材加工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文青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青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青撤回对被告德州市德城区宏盛木材加工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立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锐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