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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南法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严丽霞与张霞,赵星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丽霞,张霞,赵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严丽霞,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张霞,住山东省高密市。被执行人赵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严丽霞与被执行人张霞、赵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南法民一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霞名下的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某号房产(房产证号:20××67)已被罗湖区人民法院首位查封处置,本院已向该院发函参与分配;被执行人赵星名下有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某号房产(房产证号:20××38)系我院首位查封,该房产亦系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执字第9282号案件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抵押物,本院已发函同意福田区法院进行拍卖处置,并要求参与拍卖款分配。除上述情况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深南法执字第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羊大雄代理审判员  叶 冰代理审判员  张兴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盛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