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立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苑力涌与王志永、卢延彬诉前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苑力涌,王志永,卢延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立保字第22号申请人苑力涌,男,汉族,工人,现住安图县。被申请人王志永,男,汉族,干部,现住汪清县。被申请人卢延彬,男,汉族,安图环卫处职工,现住安图县。申请人苑力涌因与被申请人王志永、卢延彬诉前保全一案,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王志永、卢延彬各自的存款25000元予以保全,并提供自购房屋产权执照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苑力涌申请保全对王志永、卢延彬所有的工资各25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王志永在中国工商银行汪清支行的工资存款25000元(卡号:);二、冻结卢延彬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安图支行的工资存款25000万元(卡号:);三、冻结苑力涌所有的位于安图县明月镇明安街173-3-27号房屋(房权证号:000269**,丘地号:3-5,幢号:44,房号:36,建筑面积:90.90)产籍。申请人苑力涌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潘月初审判员 崔贤洙审判员 尹龙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