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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法字第2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杨彬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彬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一款

全文

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法字第241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彬。2013年7月15日因犯抢夺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2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彬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璘出庭���持公诉,被告人杨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3月7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杨彬驾驶粤JS98**号男装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新昌路新长安塑料事业有限公司对开路段时,抢走被害人莫某手上的手提包,内有一部白色的小米3手机(经鉴定,价值1154元)、现金约人民币1100元,另有银行卡、港澳通行证、钥匙等物。被告人杨彬得手后,被害人莫某用双手抓住被告人杨彬驾驶的摩托车尾架,被告人杨彬驾车加速向前逃跑,被害人莫某被拖行约20米后被甩在地上。2015年3月21日,被告人杨彬将上述抢得的小米3手机销赃给魏某,随后魏某转卖给卢某。经鉴定,被害人莫某所受损伤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公安民警从卢某处起获上述手机并发还给被害人莫某,其余赃款、赃物未能起回。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关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莫某的陈述及指认笔录;被告人杨彬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证人邱某、魏某、卢某、卓某、黄某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意见书及告知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及告知书;搜查笔录、缴获经过;扣押、处理物品清单;车辆转让协议;被告人杨彬的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录像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杨彬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彬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彬辩称其作案时抢走被害人的手提包后即驾车离开,未发觉被害人抓住其摩托车尾架,其应当构成抢夺罪而非抢劫罪。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彬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3月7日17时20分,被害人莫某报案称其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新昌路新长安塑料事业有限公司旁边路段,被一名驾驶粤JS98**号男装摩托车的男子抢走一个手提包。接报后,民警经查看案发现场附近的监控视频录像,发现被告人杨彬有重大作案嫌疑。2015年3月30日13时许,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海尾居委会长胜路九街3号门口抓获被告人杨彬。2.被害人莫某的陈述及指认笔录:2015年3月7日16时30分许,我与同事邱某在下班途中步行至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华富路时,突然有一名戴着黑色头盔、身穿黑色上衣的男子驾驶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从我后面抢走我的手提包,我反应过来后就用双手抓住这辆摩托车的尾架,但驾车男子继续加油向前逃跑,我被拖行20多米,该男子还是驾驶摩托车往扁滘方向逃跑了,拖行造成我的后背、左腰、左腿大腿外侧等部位均有不同程度的擦伤。在被拖行过程中,我看见这辆摩托车的车牌是粤JS98**。我被抢的手提包内有一部白色的小米3手机、现金人民币1100元、两张银行卡、一本港澳通行证及钥匙等物品。被害人莫某对自己被抢的手机进行了指认。3.证人邱某的证言:2015年3月7日16时30分许,我与莫某下班步行至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华富路时,突然有一名男子驾驶一辆摩托车从后面冲上来,抢走莫某挂在肩膀上的手提包,莫某看到自己��包被抢走,立即抓住那摩托车的后尾架不放,驾驶摩托车的男子就加速逃跑,莫某被拖倒在地,并拖行了大约20米才被甩开,那名男子驾驶摩托车往扁滘方向逃跑了。那辆摩托车的车牌号是粤JS98**,驾驶摩托车的男子戴着一个黑色头盔,身穿一件黑色上衣,中等身材。4.证人魏某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2015年3月10日傍晚时分,我正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华口华新路众万加商场旁边的巷口卖二手手机时,有一对年约30岁的男女来到我的摊档,其中的男子拿出一部白色小米3手机问我收不收,我试了一下觉得手机没问题就以人民币600元将该手机买下,交易完毕后,那对男女驾驶一辆银灰色日产牌小汽车离开。2015年3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我将该小米3手机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名年约50岁的本地男子。证人魏某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告人杨彬就是向他出售涉案小��3手机的男子,证人卢某就是向他购买手机的男子,并对涉案的小米3手机进行了指认。5.证人卢某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2015年3月21日或22日的晚上20时许,我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华口卫生站对面路边的一流动二手手机摊位,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部白色小米3手机。既然该手机是赃物,我愿意将该手机退还给事主。证人卢某通过照片辨认出证人魏某就是向他出售涉案小米3手机的男子,并对涉案小米3手机进行了指认。6.证人卓某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我和杨彬于2009年登记结婚,现育有两名小孩。我们之前有一辆红色的男装摩托车,车牌号为粤JS98**,但现在我不知道该摩托车被杨彬拿到哪去了。另外我们还有一辆银灰色的日产小汽车,车牌为粤X45L**,现在该车在我们家。证人卓某指认出公安机关提供的监控视频截图中穿黑色上衣、驾驶粤JS98**号���托车的男子是被告人杨彬。7.证人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5月28日,我在中山市黄圃镇健丰车行以人民币3100元的价格将粤JS98**号摩托车出售给一名叫杨彬的男子,并签订了一份《车辆转让协议》。证人黄某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告人杨彬就是购买粤JS98**号摩托车的男子。8.缴获经过。证实:民警接被害人莫某报案后,侦查到涉案的手机已被一名叫卢某的男子在使用,于是通知卢某到公安机关,在卢某处起获涉案的白色小米3手机。9.顺价鉴证[2015]00892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的小米3手机价值人民币1154元。10.顺公(司)鉴(法活)字[2015]59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莫某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损伤造成体表擦伤面积累计超过20c㎡,已构成轻微伤。11.搜查笔录,扣押、处理物品清单。证实:民警依法对被告��杨彬的住处进行搜查,搜出黑色外套一件、蓝色牛仔裤一条、红色运动鞋一双、黑色头盔一个、红色头盔一个,现均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容桂派出所。另外民警从证人卢某处起获的涉案小米3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莫某。12.车辆转让协议。证实:2014年5月28日,被告人杨彬在健丰车行购买了一辆粤JS98**号摩托车。13.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杨彬的身份情况及被告人杨彬曾于2013年7月15日因犯抢夺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14.被告人杨彬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被告人杨彬在侦查阶段否认抢夺他人财物,称自己于2014年5月在中山市黄圃一二手车行购买了粤JS98**号男装摩托车,于2015年3月28日上午在江门市新会一间二手车行将该车卖出。被告人杨彬指认出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搜出的衣物是其平时所穿的衣物,头��是其日常驾驶所戴的头盔。15.顺公(刑)勘[2015]X030013号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地点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新昌路新长安塑料实业有限公司旁边路段的基本情况。16.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录像。证实:被告人杨彬的作案情况。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彬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驾驶机动车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得手后,在逃跑过程中,又将被害人拖拉着继续行驶,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彬犯抢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彬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本案部分涉案赃物已起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对被告人杨彬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杨彬所提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杨彬当庭���认其抢夺的犯罪事实,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可以确证被告人杨彬当庭供认的抢夺就是公诉机关指控的对被害人莫某实施的抢夺。公诉机关提供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录像明确显示,在被告人杨彬逃跑时,被害人莫某抓住被告人杨彬驾驶的摩托车尾架,被告人杨彬不顾此情形,依然加速逃跑,将被害人莫某拖行一段距离后甩倒在地,致被害人莫某受轻微伤,该情节应当定性为抢夺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依法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杨彬辩称其未发觉被害人抓住其摩托车尾架,不符合常理,其所提的辩解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被告人杨彬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彬犯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0日起至2019年3月29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伟民代理审判员  肖复春人民陪审员  黄杏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卢俊雅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