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执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邢成明申请执行朱永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00127号申请执行人靳某,男,村民。被执行人黄某,女,村民。靳某申请执行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0105号民事调解书,该案执行标的6000元,,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长期在外,规避法院执行,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执字第001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康科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