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执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玉波、姜树平等与黄堂昂、黄堂猛采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波,姜树平,黄堂昂,黄堂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74-1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波。申请执行人姜树平。被执行人黄堂昂。被执行人黄堂猛。本院在执行李玉波、姜树平申请执行黄堂猛、黄堂昂关于采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4)靖民一初字第21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姜树平、李玉波支付返还款人民币77909.0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黄堂猛、黄堂昂在银行无开户信息,无房产、工商、土地、车辆登记信息,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靖民一初字第214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振东审判员 周义富审判员 李健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景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