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民初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邱朝聪与何成学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朝聪,何成学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1516号原告邱���聪,女,1973年11月27日生,汉族,内江东兴区人,农村居民,住内江市东兴区。委托代理人韩忠贵,系安岳县驯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何成学,男,1963年4月4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农村居民,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朝聪与被告何成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朝聪于2015年8月20日以被告已离家外出,其住所不明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请求撤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朝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邱朝聪负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黎兆伟审 判 员 孙文奇人民陪审员 何成开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雷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