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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立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田某与蔡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田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立字第659号原告田某。被告蔡某。原告田某与被告蔡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在给被告蔡某送达法律文书时,蔡某向本院提交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57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蔡某诉田某为离婚一案,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本院认为,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审理该案,我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故本案应移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云燕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彦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