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澄法刑二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黄某云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云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澄法刑二初字第367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云,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广东省汕头市,汉族,文盲,无业,住汕头市澄海区上华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公刑诉(2015)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云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传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云为非法牟利,自2015年春节期间开始在澄海区上华镇的家中提供桌、椅以及“扑克牌”、“四色”等赌具,招引附近村民到其家中参与赌博并从中“抽水”获利。每天赌博时间大约为晚上8时开始,每次参赌的人数为1O人至20人不等。至20l5年5月4日该赌博场所被查获期间,黄某云从中非法牟利1万多元。2015年5月4日晚11时许,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对澄海区上华镇其住家进行查处,现场抓获参赌违法人员张某云、林某燕、王某容、刘某林等13人(已做行政处罚),查扣赌资120元,赌具“扑克牌”、“四色”各10副。被告人黄某云逃走。2015年5月1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云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中、刘某林、洪某清、张某云、林某燕、王某容、吴某妹、林某仆、王某卿、吕某婵、林某端、陈某桂、曾某贵、刘某琴、吴某明的证言,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扣押的赃物及照片,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作案现场照片,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开庭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云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均应追究刑事责任。鉴其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判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庄旭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