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二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上海英侬纺织有限公司与滨州市瀚森工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英侬纺织有限公司,滨州市瀚森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二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英侬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金通路1736弄1号516室。法定代表人王力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滨州市瀚森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长江一路渤海九路往西30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张雪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滨州市瀚森工贸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房管局暂无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车管所名下无车辆信息,证券交易所无股票交易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滨城区人民法院(2014)滨商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新林审判员 张俊杰审判员 陈建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建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