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执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河北省永年县冷镦标准件二厂驻淄博张店经营部与淄博凯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省永年县冷镦标准件二厂驻淄博张店经营部,淄博凯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657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省永年县冷镦标准件二厂驻淄博张店经营部。住所地:张店区杏园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赵风海,经理。被执行人:淄博凯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起凤镇乌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凯,经理。河北省永年县冷镦标准件二厂驻淄博张店经营部与淄博凯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桓商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淄博凯盛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河北省永年县冷镦标准件二厂驻淄博张店经营部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桓商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巩曰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