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义乌市长荣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长荣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797号原告义乌市长荣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城店南路28号。法定代表人柳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小雨,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龙龙,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33层。法定代表人李劲夫。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2号-6号地恩地财富大厦102户、401户。负责人万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阳,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媚,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长荣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341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467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 品 芬人民陪审员 陈 洁 珊人民陪审员 邱 权 渭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晓霞(代)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