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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执字第21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纳鸿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纳鸿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三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付景辉,徐月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执字第21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纳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黄永集。被执行人东莞市三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付景辉。被执行人付景辉。被执行人徐月琴。申请执行人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东三法民二初字第33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该院以(2015)东三法执字第2110号案受理。依据前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东莞市三众���子科技有限公司、付景辉、徐月琴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183508元及违约金50000元,并负担受理费2171元、保全费152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述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4日支付现金5万元,开具金额为56140元支票(支票到期为2015年10月12日)等。申请执行人陈述已收到被执行人支付的5万元及两张支票(分别为金额97200元,到期日2015年8月25日;金额65140元,到期日2015年10月12日),并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收到部分款项。因此,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三法执字第21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因受到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伟审 判 员  何健林人民陪审员  林富裕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先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