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马XX诉冯XX拖欠工资款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X,冯XX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287号原告马XX,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长青乡后海格村*组,身份证号2302061976********。委托代理人张存洲(系原告岳父)男,195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乡黑岗子村*组。被告冯XX,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镇十三方村**组。委托代理人包振民,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XX与被告冯XX拖欠劳务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起诉,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实属自愿,其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三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00元减半收取107.00元由原告马XX负担。审 判 长 关玉峰人民陪审员 张文学人民陪审员 吴淑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宁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