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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商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芝喜、魏金闻与赵宗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芝喜,魏金闻,赵宗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628号原告:刘芝喜。原告:魏金闻。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明峰。被告:赵宗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芝喜、魏金闻诉被告赵宗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芝喜、魏金闻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芝喜、魏金闻撤回对被告赵宗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范育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正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