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长民初字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魏某与乔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乔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长民初字00386号原告魏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黄金国,灌南县堆沟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乔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包平军,灌南县堆沟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魏某与被告乔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金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包平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某诉称,2013年农历八月十六日,经媒人孙永华介绍原告与被告乔某认识订婚。2013年农历十月初六举行典礼。原告于2013年农历八月十六日给付被告价值17000元黄金手镯一只,并于当日给付被告见面礼16600元,2013年农历九月十六日原告给付被告价值3000元黄金戒指一枚,并于当日给付被告聘礼68600元,在举行典礼当天原告还给付被告搬箱礼2600元,吃团圆饭时给付1600元。同居后原告与被告感情一般,2014年3月被告离开原告家,原告多次去接被告,又托多人协调,被告至今没有回来过日子的诚意。为此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彩礼89400元,价值17000元黄金手镯一只,价值3000元戒指一枚。被告辩称,原告诉讼的彩礼不是事实,被告接受见面礼16000元,礼金为60060元,搬箱礼2600元,吃团圆饭时给的1600元不同意返还,原告所称的黄金手镯和戒指无相关票据证实,另彩礼中的10000元借与原告父母。经审理查明,2013年农历八月十六日,经媒人孙永华介绍,原告与被告乔某认识订婚。2013年农历十月初六举行典礼。原告于2013年农历八月十六日给付被告见面礼16000元,2013年农历九月十六日原告给付被告聘礼60060元,在举行典礼当天原告还给付被告搬箱礼2600元,吃团圆饭时给付1600元。同居后原告与被告感情一般,2014年3月被告离开原告家,原告多次去接被告,又托多人协调,被告至今没有回来过日子的诚意。为此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彩礼89400元,价值17000元黄金手镯一只,价值3000元戒指一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称还给付被告价值17000元金手镯一只、价值3000元金戒指一枚,被告对此否认,原告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被告称其收到彩礼后,为结婚购买衣服4500元、电脑3500元、手机3200元,电瓶车3400元、冰箱2800元、饮水机300元,借给原告父母10000元。原告对被告以上辩解,只承认购买一台价值3500元电脑是事实,对于其他的均予以否认,被告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对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原告按照习俗给付被告的彩礼是以建立婚姻关系为目的,彩礼给付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应返还原告所给付的彩礼。被告辩称,所收彩礼除购置物品外已用于家庭生活,对此原告只承认购买价值3500元电脑一台,其他均予以否认,被告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被告的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给付被告的见面礼16000元、聘礼60060元应视为彩礼,但考虑到原、被告双方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并同居生活,在返还数额上可斟情减少,故本院酌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60000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搬箱礼2600元,吃团圆饭1600元的诉求,因搬箱礼及吃团圆饭的款项不能视为彩礼,因此,对原告的该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金手镯及戒指的诉求,被告否认接收过上述物品,原告也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此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一、被告乔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魏某彩礼60000元。二、驳回原告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5元,减半收取1017.5元,原告魏某承担336元(已交纳),被告乔某承担681.5元,原告魏某已预交,被告乔某承担部分于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魏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2035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曹 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晓霞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