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涉民初字第0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玉何与王炎平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何,王炎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涉民初字第01095号原告杨玉何,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献梅,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炎平,农民。原告杨玉何与被告王炎平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玉何委托代理人王献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炎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东鹿头村脑上地有果园一处,经原告与村委协商于2005年3月1日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期10年,至2015年3月1日止。承包期间因原告无力管理和经营,经协商于2010年10月24日将果园转包给被告经营,并签订《果园承包转让合同书》,约定从2010年10月24日起到2015年3月1日止,合同到期自行作废,并约定果园200棵梨树的管理全部由被告负责。2015年3月1日合同到期,村委会要求收回果园和恢复果园原貌,经协商被告拒不交回果园。无奈村委会起诉了原告,后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现原告找被告让其将果园交回村委会,但被告拒不交接。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立即将转包的果园交付给原告,并恢复原貌,由原告交付东鹿头村民委员会。2.被告赔偿损毁原告承包果园果树减少30棵树木的经济损失,每日按11元计算赔偿给付原告,由原告交付村委会。3.本案诉讼费及与本案有关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原告杨玉何提交如下证据:1.(2015)涉民初字第729号民事调解书一份,证明由于被告拒不交还果园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果园承包转让合同书一份,证明从2010年10月24日至今,被告是果园的实际承包人。3.原告与村委会的果园承包合同书一份,证明原告先从村委会承包再转包,有承包和转包的依据。被告王炎平未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1日,原告杨玉何与涉县鹿头乡东鹿头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将脑上梨园承包给原告,承包期为拾年2005.3.1-2015.3.1;承包费共计(10年)贰仟陆佰元整(2600元)一次性交清;果园以养树为主,对果树要加强管理;果园更换品种双方协商更新。2010年10月24日,原告杨玉何与被告王炎平签订了果园承包转让合同书,合同内容为“原告于2010年10月24日自愿将东鹿头村脑上梨园转让给被告,从转让之日起,梨园200棵梨树的管理全部由被告负责,直至2015年3月1日承包到期。2015年3月1日本合同自行作废。”合同到期后,原告与东鹿头村民委员会未续签承包合同,被告王炎平占用该果园,东鹿头村民委员会遂将原告杨玉何诉至法院。2015年5月7日,涉县鹿头乡东鹿头村民委员会与杨玉何达成了调解协议,本院作出(2015)涉民初字第729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为杨玉何于2015年5月31日前将其承包的果园交回涉县鹿头乡东鹿头村民委员会;杨玉何于2015年5月31日赔偿涉县鹿头乡东鹿头村民委员会缺少30棵果树损失3000元;杨玉何于2015年5月31日前缴清2015年3月1日到2015年5月31日逾期承包费按每天11元计算共计986元。现被告王炎平仍占用该果园,原告无法交予村委会,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交付果园。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自愿签订了《果园承包转让合同书》,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约定“2015年3月1日本合同自行作废”,合同到期后,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交付果园且被告与村委会之间亦不存在合同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交付其转包的果园,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原貌,因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明确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地貌原状,故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果树减少30棵树木的经济损失3000元,并赔偿从2015年3月1日起至交还果园之日止经济损失(每日按11元计算),因原告仅凭其与东鹿头村民委员会的民事调解书来要求被告赔偿相应损失,而未提供树木减少的证据及损失计算的依据,该项诉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炎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占用的东鹿头村脑上梨园交付给原告。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佳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 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