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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民一(民)初��第5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王国琴与赵秋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419号原告王国琴。被告赵秋凤。原告王国琴与被告赵秋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秋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国琴诉称: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80,800元,期间曾出具两张借条。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现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80,800元。被告赵秋凤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原系原告开设的棋牌室的顾客。2013年8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4,000元,并出具了借条。2013年10月期间,被告又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6,100元,并在8月27日的借条中补写确认借款数额。2014年3月18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0,700元,并出具借条。上述借款,被告至今未还。原告现起诉来院。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原告陈述为凭。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间借贷关系有借条及原告陈述为证,被告理应及时归还借款。现原告要���被告归还借款80,800元,应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秋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国琴借款人民币80,800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2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10元,由被告赵秋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衍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