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执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阳与刘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阳,刘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162-1号申请执行人刘阳,男,1995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丹,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阳与被执行人刘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12033.9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凌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