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金华市万方物资有限公司与翁国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750号原告金华市万方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崇军。委托代理人李强。被告翁国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万方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翁国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万方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万方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1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万方物资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 判 员 沈松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方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