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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凉民初字第648号原告董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海波。被告张某某。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公告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2012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2月31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在家不到三个月,于2013年3月留下告别纸条后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多处寻找无果。原、被告感情破裂,婚姻名存实亡,诉请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12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2月31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在家不到三个月,于2013年8月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原告多处寻找无果。原告感到夫妻感情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诉请离婚。案件受理后,由于被告张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在《法制日报》刊登公告向被告张某某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被告张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上述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及村委会证明、结婚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证实,经调查审理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张某某摒弃夫妻义务离家出走长达两年之久,原被告双方长期分居,致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请离婚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作虎人民陪审员  刘德成人民陪审员  李柏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候光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