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商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三门县海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彩辉与陈彩辉、陈黎明等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县海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彩辉,陈黎明,王恕银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900号原告:三门县海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英。委托代理人:张珍炎,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彩辉。被告:陈黎明。被告:王恕银。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县海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彩辉、陈黎明、王恕银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三被告已履行本案债务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县海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30元,减半收取2715元,由原告三门县海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梅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胡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