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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宁波市镇海睿利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信达行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镇海睿利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信达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52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睿利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信达行实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中民三终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信达行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信达行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信达行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朱江平执行员  方 圆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