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庄友柱与吕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793号申请执行人庄友柱,男,1986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吕全,男,1967年2月1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关于庄友柱与吕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一(民)初字第46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吕全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庄友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逢文清、代理审判员杨锋、章跃三人组成合议庭,由逢文清担任审判长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吕全在上海市范围内无房产、车辆、银行、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颖上县,故本院依法将本案委托至安徽省阜阳市颖上县人民法院执行。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综上,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无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民)初字第462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逢文清代理审判员 杨 锋代理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志忠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