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03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绍卿等排除妨害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绍卿,侯荣福,张羿卿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32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绍卿,男,汉族,1938年1月24日出生,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规划测量队退休职工。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侯荣福,女,汉族,1941年2月12日出生,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水利处退休职工。以上二再审申请人之委托代理人:段福惠,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羿卿(曾用名张雨卿),男,汉族,1950年4月14日出生,北京市丰台区南苑新兴村农民。再审申请人张绍卿、侯荣福因与被申请人张羿卿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3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绍卿、侯荣福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不符合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民法基本原则。申请人一家1998年建房时倾尽家中所有,才建造了诉争房屋,而且当时被申请人是同意的,房屋建成后,申请人一直在此居住,还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现在该房屋确认归被申请人所有,两审法院又据此判决申请人腾房,明显有失公平、公正,也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且诉争房屋是申请人一家的唯一住房,判决腾房,申请人将无家可归,请求高院依法再审,维护申请人的基本居住权。本院认为:根据生效判决的确认,张羿卿对涉诉房屋享有权益,其要求张绍卿、侯荣福腾退涉诉房屋,于法有据,两审法院据此支持张羿卿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不持异议。因涉诉房屋面临拆迁,张绍卿、侯荣福可主张宅基地地上物的权益。张绍卿、侯荣福的再审理由难以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张绍卿、侯荣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绍卿、侯荣福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立杰代理审判员 李 林代理审判员 苏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殷海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