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执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国华与胡传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华,胡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花执字第00234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华。被执行人:胡传华,男。申请执行人张国华与被执行人胡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花民一初字第012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仲屏审判员 先尊富审判员 周玉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