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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执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国华与胡传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华,胡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花执字第00234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华。被执行人:胡传华,男。申请执行人张国华与被执行人胡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花民一初字第012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仲屏审判员  先尊富审判员  周玉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