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字第1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盛建与崔永记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1740号申请执行人盛建被执行人崔永记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盛建与被执行人崔永记侵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辰民初字第2610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550元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本院开户: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北辰支行。账号:04×××9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俊山代理审判员 杨成鹏代理审判员 刘 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