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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2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淮北市振丰粮油有限公司与赵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市振丰粮油有限公司,赵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2325号原告:淮北市振丰粮油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濉溪县乾隆湖工业园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吴亚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道宇,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赛,男,198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马艳,安徽许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坤鹏,安徽许继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市振丰粮油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淮北市振丰粮油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淮北市振丰粮油有限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市振丰粮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北市振丰粮油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思跃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丹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