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1275号原告:唐某。被告:李某。法定代表人:X某。唐某诉李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X某X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长 黄婵娟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