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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1275号原告:唐某。被告:李某。法定代表人:X某。唐某诉李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X某X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长  黄婵娟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