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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商初字第29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杭州御喜丝绸有限公司与诸暨市浮力之舟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御喜丝绸有限公司,诸暨市浮力之舟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2999-2号原告:杭州御喜丝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雀。委托代理人:郭梦园。被告:诸暨市浮力之舟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迪。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御喜丝绸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浮力之舟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御喜丝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32元,依法减半收取1266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诉讼费2336元,由原告杭州御喜丝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