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民初字第02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朴某甲诉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朴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扎民初字第02587号原告金某某,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址扎赉特旗。身份证号:152223198207100516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内蒙古绰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朴某甲,女,1990年5月28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址扎旗。身份证号:152223199005280525委托代理人孙某某,扎赉特旗司法局音德尔法律服务所律师。原告金某某诉被告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柳忠伟适用简易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被告及其代理律师孙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代理律师赵某某第二次开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2月11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近来我们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现已无共同语言,感情彻底破裂,为此请求离婚,离婚后被告应返还我彩礼款40000.00元。被告辩称,如原告坚持离婚我同意离婚,但彩礼款我们共同生活期间都花光了,不同意返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于2015年2月11日在扎赉特旗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15年5月9日举办了结婚仪式,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40000.00元。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致夫妻感情不和,被告父亲在2015年7月21日给原告打了一份欠彩礼款40000.00元的欠据。庭审中被告不同意返还彩礼,称彩礼款用于给爷爷看病花了20000.00元,结婚时买衣服、照相、买日用品等支出5000元左右,其余都用于家庭生活了,原告只承认结婚时照相、买衣服等只花了2000元不到,给被告爷爷看病花钱他不知道也与原告无关。被告律师辩称原告要求返还彩礼不符合法定返还条件。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1、双方2015年2月11日结婚登记证两份;2、原告提供的被告父亲朴某乙与2015年7月21日打的40000.00元彩礼款欠据;3、原告嘎查委员会出具的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证明。以上事实还有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由恋爱相识结婚,但在短暂的共同生活中不注重培养夫妻感情,遇事不能相互谅解,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导致感情破裂,被告同意离婚,调解暂无和好可能,应准予离婚;关于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款40000.00元以及被告父亲所打的欠据,被告方承认彩礼款是4万元,但称欠据是在原告胁迫下所打的据,被告对胁迫说法虽未提供证据,但这份欠据不能作为一般欠据使用,只起到证明作用。被告方称彩礼款用于给爷爷治病和结婚时开支以及生活开支的说法,因其未提供证据也不能全部说明其合理开销,特别是给爷爷治病的20000.00元,原告不予认可,所以其全部花光的说法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提交的村委会证明其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证据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朴某甲离婚;二、被告朴某甲返还原告金某某彩礼款25000.00元。上述款项待判决生效后即执行。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柳忠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