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陕西汉中鸿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朱继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13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汉中鸿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建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乔锦昭,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继贤,男,生于1974年10月30日,汉族,南郑县胡家营镇中心小学教师。申请执行人陕西汉中鸿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继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南民初字第01257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朱继贤应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陕西汉中鸿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万元、支付利息2.31万元及至还款之日的利息,并交纳本案受理费1750元。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朱继贤未履行偿还交纳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汉中鸿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申请执行,本院遂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朱继贤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并交纳本案执行申请费2346元,被执行人朱继贤报告财产称其现居住的住房因贷款25万元被碑坝信用社抵押,除此之外无其他财产,无能力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的欠款。经查:被执行人朱继贤在车管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均没有登记的有车辆和注册企业;房产部门证实被执行人朱继贤所有并位于大河坎鸿海苑11号楼2单元705室住房一套【房权证号:南郑县房权证南字第000161**号,建筑面积93.91平方米】,因其2014年1月10日贷款25万元,被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碑坝信用社抵押,至2017年1月10日届满,现暂无法变现;本院遂依法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工资收入1.8万元、提取其住房公积金2.8万元,共4.6万元,本院从中支付朱继贤生活费3000元,将余款4.3万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陕西汉中鸿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时机成熟时再对余款9.7万元及利息、受理费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朱继贤暂交纳了本次执行的申请费300元。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执字第0013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刚审 判 员 房玉明代理审判员 郑 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庞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