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张玉凤与周建碧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530号原告王某某,女。赵某某,男。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2年5月25日结婚,婚后生育二女一男。现原告患病,且母亲不能说话,身边无人照顾,原告想把母亲接到身边照顾,但被告拒不答应,给原告也不看病,原告为自己及母亲的健康考虑,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并由原告抚养次女赵某乙。庭审中,原告出示常住人口户籍登记卡四张、结婚证复印件。被告赵某某辩称,其与原告结婚多年,且生育三个孩子,为孩子及家庭考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王某某自幼身患耳疾,听力受限。2002年5月25日赵某某与王某某办理结婚登记。2002年3月20日生长女谢某甲(现已13岁);2006年8月28日生次女赵某乙(现已9岁);2008年4月28日生长子谢某丙(现已7岁)。2015年间,王某某与赵某某协商,欲接身患残疾的母亲到自己身边生活。赵某某考虑到家里已有俩个老人,且居住条件紧张,没有同意王某某的想法。王英虎遂以照顾母亲身体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其与赵某某离婚,并由自己抚养次女赵某乙。以述事实,有原告王某某当庭出示的常住人口户籍登记卡、结婚证复印件及原、被告当庭陈述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庭审中不能证明其与被告赵某某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多年,且生育三个孩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应正确对待发生的矛盾,互谅互让、相互包容,不应当动辄提出离婚,给俩人的感情及家庭造成伤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左相军代理审判员 吴海文人民陪审员 杜务荣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何谢林 关注公众号“”